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九三学社王选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为九三学社离退休老同志中经济困难
的重病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补助,从而在社内倡导互相
关心、奉献爱心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来源于根
据王选同志的遗愿,陈堃銶教授的捐赠。今后将在此基础上,接受个人、团体和企业的自愿捐赠。基金利息、投资收益和其他相关合法收入也将全部纳入基金。
第五条 本基金业务主管单位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14号
楼309室 邮编 100089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本基金设理事会,为基金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设理事
5人,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由基金主管单位的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特殊情况下,
经理事会决定,可增加或变更理事会成员。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3、筹集、扩大资金。
4、听取并审议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审核年度预算和决算。
6、审议确定基金资助人员名单。
7、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8、决定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下设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基金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设监事1名,依照章程规定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
和章程情况,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章 基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者可以申请本基金的资助:
1、离休或退休的九三学社社员,特别是那些社龄较长,对国家和社组织作出过较大贡献者;
2、重病且因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必须的治疗者。
第十二条 申请本基金资助的程序是: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地级市(直辖市则向区级)九三学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病历、治疗帐单、所在单位证明等),经核实后遴选1名上报省、市、自治区九三学社委员会,省、市、自治区委员会复核遴选一名上报基金办公室,提交理事会最后审定。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人数和额度,由理事会根据基金和申请人情况确定。资助原则上为每人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基金财务由九三学社中央办公厅财务处代管,单独建立帐户。
第十六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基金捐助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 理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和发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检查,并由其向理事会和基金捐助人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要求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基金使用要求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并收回资助。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当基金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资助活动,或者理事会认为其他不适宜本会继续存在的情形发生时,本基金即应终止。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终止应有两名以上的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定终止基金后,由九三学社中央财务处对剩余财产进行清算,并由理事会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
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