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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社中央机关各部门: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工作规程(试行)》已于2014年5月21日经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三学社中央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工作规程(试行)

(2014年5月21日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建立中央委员全会建议案制度、社十三届二中全会明确逐步完善建议案制度的要求,为有序推进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全会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中央委员通过建议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参照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社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议案是指在中央全会期间,社中央委员以个人名义、联名或集体名义(以下简称提案者),向中央委员会提出有关社务工作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建议案是中央委员履行职责、加强社内监督、推进社务工作的重要渠道和方式。建议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合理可行,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三条  社务工作是指围绕全社自身建设发展和如何更好地履行参政党职能而进行的一系列事务性和业务性工作,包括如何做好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社会服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社内监督、社史与理论研究、对外交流、机关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全会成立建议案审查工作组负责建议案审查立案、指定办理部门。工作组成员由部分中央委员组成,成员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全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代行有关职责。

第五条  社中央由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建议案办理工作。社中央办公厅(以下简称交办部门)负责建议案办理的日常联络、管理和督办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建议案具体审查立案标准;适时总结、制定完善具体操作规程。

第六条  社中央机关办公厅指定处室(以下简称交办人)作为建议案的接收与交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联络、管理和督办工作;全会期间,作为大会秘书组建议案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被指定的相关办理部门(包括组织或单位,下同,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有关建议,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者。承办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建议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第八条  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对建议案答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承办部门应指定相关处室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工作。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

第九条  在中央全会期间,建议案工作小组(交办人)负责接收、登记、编号、汇总建议案,适时向全会报告建议案提交情况;提出办理意见,请示建议案审查工作组批准立案、指派办理部门。

第十条  中央全会闭会期间,交办人应按照机关工作流程,及时分发交办有关建议案。视建议案所涉及事项范围、重要程度,必要时,由社中央领导牵头办理,或由主席办公会议重点督办。

建议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只需一个部门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部门为主办,协同办理部门为协办。

(一)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案后,要认真清点、签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人说明理由。交办部门按流程请示重新指派承办部门。

(二)承办部门要及时研究建议案内容,安排好办理进度,落实办理责任。办理工作应在接到建议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按流程请示获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与提案者的沟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四) 办理建议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要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对建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承办部门解决不了的,应按流程报送社中央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议案办理完毕,承办部门应及时答复提案者。

(一)承办部门对独办的建议案,直接书面答复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案,应分别直接书面答复提案者;对会办的建议案,协办部门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书面答复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和社中央分管领导、建议案审查工作组成员。会办的建议案,答复须抄送协办部门。

(二)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行文,由承办部门领导审批并加盖机关公章后印发。

(三)答复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

(四)承办部门收到提案者反馈的对办理情况的意见,要及时通报交办人。对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答复提案者,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社中央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日内,应向交办部门报送建议案办理工作总结。交办部门应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提出下一步办理工作建议,报告社中央分管领导。社中央机关定期召开研讨会,梳理、总结建议案办理工作经验,研究制订改进措施。对已经落实、解决并能对社务工作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建议案,适时以适当方式发送社中央机关和各省级组织,通报中央委员,宣传推广。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在每一次中央全会召开前60日内,交办部门要将上一次全会建议案、领导批示、相关承办部门处理结果、答复意见及提案者的反馈意见等汇集成册,报送社中央领导,抄送社中央机关各部门,并向全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社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登记及立案建议汇总表

          2.九三学社    届    中全会建议案交办表

          3.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