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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12月6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2018年12月9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并原则通过,2019年1月13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受权修改审定) 


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

第三条  中央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审议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广泛协商讨论。重大事项应进行表决,并经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中央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六)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召开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全体(扩大)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未担任中央委员的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省级组织主委、专职副主委、秘书长,社中央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书面向中央请假并获准。

第六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

(二)审议通过中央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书面审议委员建议案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社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由中央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颁布有关决定,通过有关决议;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依程序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六)通过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交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文件;

(七)举行扩大会议增(补)选中央委员会委员,依程序决定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八)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开展委员建议案及建议案审查立案工作, 举办科学报告会,根据需要举办时事政策报告会。每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建议案审查工作组成员、报告会主题和报告人选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主持人、小组召集人由主席办公会议或代表大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决定。会议分组方式由主席办公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为止。

第九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30天之前,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扩大人员范围的建议,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中央常委会议审议并决定会议日程和扩大人员范围后,通知会议组成人员。

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在全体会议举行3天之前提交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中央机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组成,办理常委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秘书处组成人员由主席办公会议或主席团决定,会议工作方案由主席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决议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签发,或由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签发。

本规则由中央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