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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18年1月19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协商讨论,重大事项应进行表决,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基本职责

(一)学习讨论中共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传达学习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社的工作方针、任务、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及社内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审议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出以社中央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提出的重大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它文件;

(六)召集并主持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

(七)定期向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八)提出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

(九)听取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长工作汇报,必要时听取中央机关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十)决定中央机关各工作部门局级非领导职务、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免,向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中央机关各工作部门正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免建议;

(十一)提出中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建议,决定中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任免;

(十二)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席请假。

第六条 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秘书长列席会议。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研究有关特别议题除外。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副主席及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会议议程由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主席审核后提交主席会议通过。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重要议题由专职副主席汇报,涉及机关部门职能工作的议题,由部门负责人向会议做出说明或汇报。提交讨论的会议文件应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形成,经分管副主席审定。主席会议举行前10天,应将会议通知发至与会人员。会议文件由秘书长批印,并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八条 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主席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并常务副主席审核后送主席签发,或由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签发。

会议纪要分送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常委、省级组织,机关各部门。

第九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主席领导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办公厅督办。

本规则由主席会议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