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席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主席办公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基本职责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央统战部等有关方面的重要指示、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并决定主席会议日程,拟定主席会议议程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全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议程、日程等草案,审议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全会、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为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全会、全国代表大会作好准备工作。
(三)研究决定以社中央名义报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等有关单位的报告、建议、提案、发言等材料。特别情况以传阅方式审定。
(四)研究决定向有关方面推荐的政治安排、实职安排等人选。紧急情况下无法召集会议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商议决定,下次会议予以追认。
(五)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审议并决定中央机关及其各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并考评中央机关及其各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情况。
(七)研究决定社中央年度财务预算;审核批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研究决定机关部门预算方案等相关事项。
(八)提出中央机关局级工作人员任免人选的建议,按程序报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决定任免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处级工作人员,调配机关工作人员。
(九)提出中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的建议,决定中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十)研究决定中央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确定参加境外出访与培训的人员。
(十一)审定中央机关重要规章制度,研究部署中央机关的重要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
(十二)研究决定需要由主席办公会议议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审议人事问题等重要事项时,须组成人员全体出席。须表决时,过半数赞成为通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席请假。
第六条 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秘书长列席会议,中央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主席办公会议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审定。中央机关各工作部门提请审议的议题应正式行文,报分管副主席审核并经主席同意,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提出的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有关人员列席。提交讨论的会议文件由相关部门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形成,经分管副主席审定。会议文件由秘书长批印,并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第九条 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并常务副主席审核后送主席签发,或由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签发。
会议纪要分送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机关各部门。
第十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办公厅负责督办,并及时向主席办公会议报告。
本规则由主席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