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1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监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社内监督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章依规依纪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监督的重点是中央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及社中央机关中的社员。
第三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委员会关于社内监督的决策部署。
(二)履行中央委员会监督工作专责机构责任,对重点监督对象等进行监督,指导下级组织社内监督机构工作。
(三)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定期向中央委员会领导班子、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和提出意见建议。
(四)制定执行社内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五)组织开展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对中央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受理对监督对象的情况反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处置反映监督对象违反社章社规社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社内职责等问题线索,对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监督对象,提出处置建议意见。
(八)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
(九)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处置的担任公职的监督对象,依据社章社规社纪提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建议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中央统战部、国家监委一起做好监督对象中的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涉及担任公职社员违反监察法的,及时向国家监察机关报告。
(十)派员列席中央和省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未担任中央委员的中央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参与对监督对象的谈心谈话和日常履职监督有关工作。
(十一)加强社内监督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开展业务培训。
(十二)根据中央委员会决定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任期与中央委员会一致。下设办公室,作为专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在协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有关事项。中央监督委员会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会前提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请假。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办公室有关同志列席全体会议。
第六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研究处理中央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内容和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中央监督委员会成员通报。
第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文件学习,增强法纪观念和规则意识,恪尽职守,严格自律,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九条 省级监督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中央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央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2013年12月起试行的《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