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明确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工作协调会议职责,规范议事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机关工作协调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条 机关工作协调会议负责研究落实机关日常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主席办公会议精神和决定,传达学习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研究主席交办的事项和需要向主席办公会议提出的重要建议。
(三)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
(四)受主席办公会议委托,研究决定机关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任免。
(五)研究其它日常工作事项。
第三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会前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条 机关工作协调会议由办公厅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发送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机关各部门。
第五条 机关工作协调会议后,各部门应按照工作分工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厅负责督办。
本规则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