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社中央机关部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升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九三学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中央机关部门在主席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部(厅、室)实行部长、主任(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厅(室)主任(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并主持部(厅、室)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签发部门上报社中央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其他重要公文。部门其他局级干部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四条 部务会议由部门局级干部、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部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研究有关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部务会议实到人数超过组成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六条 部务会议主要职责: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时事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
(二)传达学习贯彻社中央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布置落实社中央有关工作部署,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协调工作事项。
(三)研究决定部门提交主席办公会议的议题、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研究决定部门日常工作重要问题及制度规范、重要活动安排。
(五)开展部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建设,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部门科级非领导职务晋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部门年度招录计划等人事事项;研究提出部门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年终考评等次及表彰建议、违纪违规处理意见。
(七)研究提出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决定重大开支(即除会议、培训、差旅项目外的单笔5万元以上的支出)及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按季度落实部门预算执行计划和进度。
(八)研究决定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前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定。拟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议题,应提前1至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参会人员,必要时准备书面材料与会分发。
第九条 部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部门承担综合工作的处室负责会议记录、督办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整理会议纪要,分送有关领导和负责人。
本规则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