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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九三学社工作机关建设的意见(试行)


(2021年1月7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九三学社工作机关的设置和运行,提高社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多党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九三学社的工作机关是服从和服务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的政治机关,是落实社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实施社的组织领导、加强社的自身建设、推进社的事业发展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社中央和省级(包括副省级城市)地方组织的工作机关。

第四条  社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增强社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动员力和机关工作活力。

(四)坚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社的各项工作步调一致、协同推进、高效发展。

(五)坚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社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参政党职责。

第五条  社的工作机关设置,应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要求和社组织自身建设需要相适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社的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确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的工作机关职能配置、编制与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制定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具体职责,在编制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中央和省级地方组织(含副省级组织)工作机关一般设置办公厅(室)及组织、宣传、社会服务、参政议政、理论(社史)研究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  社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主席办公会议(主委会议),由主席、专职副主席(主委、副主委)组成。特定重要事项的决定与批准,依照社章有关规定或专门制定的有关工作(议事)规则执行。

社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中共党委有关决策部署,抓好社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落实。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社内有关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社组织领导班子的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社的各级组织、广大社员做好服务。

(四)承办社组织领导、上级工作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办公厅(室)是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推动社组织决策部署的落实,协调社内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各级组织运行保障任务。

第十条  职能部门是负责社组织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工作。

第十一条  社的工作机关必须始终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各级组织机关干部和广大社员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始终同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出表率。

社的工作机关应当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机关工作规章制度,严格制度执行;加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交流、挂职,严肃考评考核,强化激励约束;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工作规律,不断提高社的工作机关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

第十二条  社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主席办公会议(主委会议)作为机关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专职副主席(副主委)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有关决定、制定规章制度、重要请示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  社的工作机关部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部(厅、室、处)务(工作)会议制度,部(厅、室、处)务(工作)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贯彻落实社组织及机关领导班子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部门重要事项,并制定部门工作(议事)办法并切实执行。

第十四条  社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部门部(厅、室、处)务(工作)会议,应当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社的工作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办、评估和反馈机制,保障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社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机关工作协调会议(机关办公会议)制度,组织推进落实机关领导班子会议决策事项、研究讨论专项工作。协调会议由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除机关领导班子授权外,机关工作协调会议不作决策。

第十六条  社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推动机关形成风清气正、和谐上进的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社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定位,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组织建设为基础、履职能力建设为支撑、作风建设为抓手、制度建设为保障,确保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一)着力深化思想政治建设。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爱国民主科学优良传统,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建设政治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机关。

(二)扎实推进组织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着力提高“五种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新时代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提高组织发展质量。加强机关干部队伍能力培养,提升机关工作水平,抓好机关建设工作,建设组织坚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机关。

(三)强化履职能力建设。紧扣大局,围绕中共党委和各级政府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发挥自身优势,深入调查研究,积极资政建言,参政参到要点上、议政议到关键处,着力提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能力、社会服务,建设履职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机关。

(四)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改进工作作风,严格纪律要求,树立务实进取、清正廉明的机关形象,不忘合作初心,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建设作风优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机关。

(五)切实抓好制度建设。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自身建设、履行职能全过程,建立健全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着力在“加强和改进”上下功夫,使各项工作制度精准管用,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机关工作,提高理论学习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实效。不断推进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建设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机关。

第十八条  社的各级工作机关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机关各部门每年要向机关领导班子作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平时遇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重要工作部署、决定情况应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社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部门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广大社员和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机关处级(含)以上干部应当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述德,接受组织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社中央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