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7日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工作协调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0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政治学习,进一步推进机关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政治学习形式一般包括九三学社中央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全机关和部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社会实践活动等。
九三学社中央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按照《九三学社中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执行;
全机关集中学习活动,根据党和国家重要工作活动节点作相应安排;
部门集中学习一般每月安排1次,每次半天;
个人自学由部门(党支部、支社、工会、团支部、妇工委等)按学习计划要求并结合部门工作布置并检查落实;
机关京内社会实践活动每年安排1至2次,京外社会实践活动每年安排1次。
第三条 在主席办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机关政治学习相关活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政治学习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宣传部负责机关政治学习的整体组织指导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年度和专项学习计划,安排并主持全机关整体政治学习活动。机关学习计划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主要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要会议及重要文件精神,国内外时事政治。
(三)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多党合作相关理论与实践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理论。
(四)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等典型事迹,以及结合有关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要求,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等。
机关政治学习应与社的工作实际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紧密结合,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上下功夫。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活动。可以部门为单位集中或采取分组学习讨论的方式,辅导讲座与重点发言相结合,适时组织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和参观考察。
第七条 建立政治学习考评制度。全机关和部门集中学习时,由各部门将本部门人员参加或缺席情况于学习活动结束后一天内提交机关人事处,学习情况应作为年终部门工作总结及工作人员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鼓励支持机关党支部、支社、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单独或联合开展相关学习活动。
本制度自主席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