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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工作委员会通则


(2018年3月7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九三学社中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根据《九三学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中央委员会联系动员协调相关领域社员发挥作用的工作机构,在中央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中央常委会决定。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爱国、民主、科学优良传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社员人才优势或群体特点,开展社务工作和履职活动,不断增强社员之间的联系、推动社组织自身建设和发展,有效提升社组织凝聚力、影响力,激励社员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社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提高思想认识,巩固多党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贯彻落实中央全会、中央常委会议工作部署;直接服务社务建设,围绕本社五种能力的提升开展工作;结合工作委员会工作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社会服务职能。

第六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团结和联系社员及相关方面人士,宣传扩大九三学社影响。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应按照有利于联系有关领域、阶层(方面)、群体社员(人士),有利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八条 每届工作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在本届第一次中央常委会议上确定。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15人,委员20至60人,执行秘书1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央委员以上(含中央委员)职务人员担任,委员人选一般应从本届中央委员及具有一定专业造诣的社员中产生。

具体建议人选由社中央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报分管副主席同意,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人选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副主任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人选由中央常委会议决定。执行秘书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确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届中调整时,照程序办理。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的部分组成人员应从各省级组织相关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产生;为便于开展工作,可适当提高在京委员比例。

第十一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热爱九三学社、热心社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勤奋敬业,廉洁自律;

(四)具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和业务专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除院士工作委员会外,各工作委员会委员之间一般不交叉任职。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其他工作委员会委员或社内外有关人员参加活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社中央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工作委员会工作的重要事项;也可召集部分人员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审议本工作委员会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并向中央常委会报告工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负责审议提交本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工作委员会的重点工作方案、调研报告,审定本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提案、建议及其他重要文字材料,研究并提出需届中调整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拟以社中央名义发布的有关书面材料,须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报请社中央分管领导或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工作委员会制发公文,参照《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应加强与社中央机关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社的各级组织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作,沟通情况、整合信息、共享资源。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密切联系社内外人士,注重调查研究,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好工作任务。

第五章 办事机构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社中央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联系相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按规定程序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社中央机关财政预算,经费开支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自中央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央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