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三学社中央表彰奖励工作,褒奖在九三学社社务及履职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等,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升九三学社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水平,根据《九三学社章程》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控制奖项数量,切实起到示范带动效应;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重点面向基层一线。
第三条 表彰奖励种类(见附表)
(一)中央名义表彰
1.集体表彰
重点表彰在各项社务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影响广泛的省级组织、地市级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中央专门(工作)委员会。
2.个人表彰
重点表彰在各项社务工作和本职岗位上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影响广泛,或者表现特别突出、在社内外影响特别大,在社务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3.其他表彰
重点表彰成效显著、影响广泛的优秀成果或者其他需要表彰的事项,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二)部门名义表彰
对在专项工作中表现较突出、成绩较显著的集体、个人和影响较广泛的成果给予适当表彰。奖项名称、时间不与中央名义表彰的奖项名称、时间重复。
第四条 社中央各部门是表彰奖励的执行部门,负责表彰工作方案制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多部门参与进行的表彰奖励,根据表彰工作的目的和性质,由机关协调会议确定牵头部门。
第五条 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热爱九三学社,在相关领域贡献突出、成绩显著,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廉洁自律。
第六条 开展表彰奖励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工作方案。含表彰奖励范围、数量、条件、评选小组、评选规则、表彰形式等。
(二)开展评选工作。依评选办法规定程序,经过申报、初审、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中央名义表彰建议名单按程序提交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公示表彰名单。表彰名单在社中央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者,应当审核处理;对于程序、信息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疏漏的,应当重新评选。
(四)制发表彰决定。
第七条 进行表彰活动,一般不专门召开会议。
中央名义表彰,以中央委员会名义制发表彰决定,一般在中央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上宣读表彰决定。除“九三楷模”外,一般不举行颁奖仪式。
部门名义表彰,以部门名义制发表彰决定,一般在部门工作会议上进行。
第八条 对受到表彰的集体、个人,颁发证书(奖品、奖金)。对受到表彰的集体,可以制发奖牌。
第九条 对于受到表彰的集体、个人,应当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发挥模范示范作用。
第十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自觉维护表彰奖励声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部门核实,应当撤销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的;
(二)严重违反程序或者权限的;
(三)受到表彰奖励后,严重违反社章,或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执行部门应当收回其证书、奖品和奖金,取消荣誉称号;对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收回其奖牌。
撤销表彰奖励的决定,须按照程序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决定通过后,向其所在省级组织通报,下次评奖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定期表彰工作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经费开支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成效纳入执行部门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对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或者借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的,以及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前社中央各部门制定的中央名义表彰奖励制度予以废止,部门名义表彰奖励相关管理制度依照本规定制定或者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主席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表
九三学社中央表彰奖项总表
层次 | 类型 | 名称 | 周期 | 对象 | 名额(比例) | 备注 |
中央名义 | 集体表彰 | 全国优秀基层组织 | 逢五 | 基层组织 | 100个(以各省基层组织数量分配) | |
机关建设先进集体 | 每届1-2次 | 地方组织 | 30个(其中:省级组织30%,地市级组织70%) | 单年开展 | ||
组织工作先进集体 | 每届1-2次 | 地方组织 | 35个(其中:省级组织15%,地市级组织85%) | 双年开展 | ||
思想宣传先进集体 | 每届1-2次 | 地方组织 | 30个(其中:省级组织20%,地市级组织80%) | 双年开展 | ||
社会服务先进集体 | 每届1-2次 | 地方组织、基层组织 | 220个(以各省社员数量分配) | 双年开展 | ||
参政议政先进集体 | 每届1-2次 | 地方组织、社中央专门(工作)委员会 | 75个(其中:省级组织10个,地市级组织60个,社中央专门<工作>委员会5个) | 单年开展 | ||
社史研究先进集体 | 每届1-2次 | 省级组织 | 5个 | 双年开展 | ||
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 每年1次 | 省级组织、社中央专门(工作)委员会 | 依信息工作表彰规定 | |||
个人表彰 | 九三楷模 | 每届2次 | 社员 | 依楷模评选表彰规定 | ||
优秀社员 | 逢十 | 社员 | 1000名 | |||
机关工作先进个人 | 每届1-2次 | 机关干部 | 50名(其中:省级组织机关30%,地市级机关70%) | 单年开展 | ||
组织工作先进个人 | 每届1-2次 | 机关干部、社员 | 200名(以各省基层组织和社员数量分配) | 双年开展 | ||
思想宣传先进个人 | 每届1-2次 | 机关干部、社员 | 100名(其中:机关干部60%,社员40%) | 双年开展 | ||
社会服务先进个人 | 每届1-2次 | 机关干部、社员 | 320名(其中:机关干部30%,社员70%) | 双年开展 | ||
参政议政先进个人 | 每届1-2次 | 机关干部、社员 | 200名(其中:机关干部30%,社员70%) | 单年开展 | ||
社史研究先进个人 | 每届1-2次 | 机关干部、社员 | 20名(其中:机关干部50%,社员50%) | 双年开展 | ||
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 每年1次 | 机关干部、社员 | 依信息工作表彰规定 | |||
其他表彰 | 视实际情况,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 |||||
部门名义 | 各部门对在专项工作中表现较突出、成绩较显著的集体、个人和影响较广泛的成果给予适当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