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组织发展是九三学社自身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我社参政党作用的有效发挥和多党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要求,根据《九三学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新时代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新时代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正确处理发展与巩固、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的关系,突出发展质量,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工作程序,保持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为把九三学社建设成高素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三个为主”的基本方针。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性质定位。
2.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慎做好发展社员与建立组织的工作,做到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
3.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政治标准,注重发展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代表人士,不盲目追求数量和规模。保持我社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特色。
4.坚持体现界别特色。把握好保持界别特色与优化结构的关系。我社重点分工领域主要是从事科学技术以及相关的高等教育、医药卫生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坚持重点分工领域内的人士占社员总数的70%左右,并做好其他方面代表人士的发展工作。
三、组织发展地区和范围
(一)除西藏和台湾、香港、澳门外,我社可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员、建立组织。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再新建地方组织,只在已有地方组织的城市发展社员。
(二)严格把握在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发展社员,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发展的,应征得其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同意,但不建立组织。
(三)不宜发展的情况
1.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党刊)等部门发展。已在这些部门工作的社员,除重要岗位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保留社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
2.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澳门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已获得外国国籍人员中发展。
3.一般不在没有县级地方组织的县(县级市)发展社员。
4.一般不在中、小学及中专、技校发展社员。
5.原则上不发展已经退休的人员。确属政治、学术上有较大影响和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并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可个别发展。
四、发展社员的标准条件
1.政治坚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品行良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和报国情怀,有社会责任感,始终保持健康情趣和道德情操。为人正派,作风民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3.代表性强。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素养,在本行业、本岗位业绩突出,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作风深入务实,有良好群众基础。
4.热爱九三学社。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赞成并愿意遵守社的章程,弘扬我社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意愿和能力。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1.严把入口关。加强同发展对象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沟通,严格落实申请、推荐等环节工作规定,重点把好政治关和廉洁关,注重业务能力和代表性。
2.严格考察工作。地方组织发函征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意见,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发展非户籍地跨省份人员要从严掌握,确需发展的,还应由户籍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3.规范审核程序。按照社中央制定的工作程序,加强对发展标准、程序的审核,发展前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考察期。
4.加强教育管理。以政治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社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建立完善社员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社员情况。
发展无党派代表人士(包括担任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正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高等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下属院所、国有大型企业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全国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以及其他重点培养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加入九三学社,应与同级中共党委沟通一致,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关于发展新的社会阶层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一)坚持原则
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做到注重质量、保持特色、适度发展、协调有序。适当发展本社重点分工领域相关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重点在大中城市发展有代表性的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年度新发展社员中的占比一般不超过5%。
(二)把握标准
1.政治素质好。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并遵守社的章程。
2.社会形象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事业。
3.代表性强。在本领域本行业业绩突出,影响力大,层次较高,一般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
(三)深入考察
结合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点,拓宽考察渠道,完善考察方式,切实把好入口关。
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征求所在单位、行业中共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机构、社会组织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共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征求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以及企业中共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并听取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意见,了解其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劳动保障等情况。
考察工作由地方组织负责实施,视情商请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门予以协助。
七、关于建立地方组织
(一)关于省辖市级组织
1.主要原则
建立省辖市级(包括省、自治区所辖市和直辖市所辖区,以下统称省辖市)组织要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社组织发展空间、政治资源合理配置,注重社员素质和工作基础。
原则上不在省辖市新建工作委员会,目前已在省辖市成立的省直属工作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可视情有计划按程序成立省辖市级组织。
2.成立条件
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知识分子比较集中;(2)有社员50人以上,基层组织比较健全;(3)有适合担任社组织领导职务的代表性人士,并有一定数量的骨干社员;(4)成立后有充分履行职能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编制、经费等,其中机关编制一般不少于3名。
3.工作程序
(1)省级组织与中共省级党委协商一致;(2)省级组织报社中央批准;(3)省级组织指定专人成立筹备机构,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筹备期;(4)筹备成熟后,省级组织将有关情况和人选报社中央批准,正式选举成立省辖市级组织;(5)省级组织将选举结果报社中央备案。
改建、合并省辖市级组织参照新建省辖市级组织程序进行。
(二)关于副省级城市市辖区(不含县处级市辖区)
副省级城市市辖区(不含县处级市辖区)条件成熟的,可有计划有步骤建立适当数量的地方组织,具体程序可参照建立省辖市级组织有关规定。
(三)关于县级(县级市)组织
不新建县级(县级市)组织。
八、关于做好组织发展规划
每年下半年,省级组织按照社中央和同级中共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明确下一年度社员发展率、净增率、主体界别比率和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比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比率、重点发展对象等,与省委统战部沟通一致后,制定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包括筹建地方组织计划),并于10月底前报送社中央。为提高发展质量,新发展的社员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40%左右,人才集中的地方应达到40%以上。
社中央对省级组织报送的发展规划进行分析研究,从总体上严格把握年净增率不超过4%,以及新发展社员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一般不超过5%的原则,结合各地方组织发展实际,制定全社年度发展规划。
省级组织要认真执行社中央制定的年度发展规划。社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要定期对社员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对下一级组织的指导。
九、关于完善组织发展工作机制
各级组织在组织发展工作中要主动作为,畅通渠道,密切与有关中共党组织的联系,加强沟通协商,积极发现和发展优秀人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委要把吸纳高层次代表人士入社放在重要位置,带头物色、推荐和发展。在发展中要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突出特色与优化结构、社中央总体把握与省级组织分别调控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社战略,合力推进组织发展工作。
本意见执行中,遇有与以往组织发展工作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