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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2020年3月31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中央监督委员会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社章有关规定,结合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社组织、社员,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实名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投诉请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章社规社纪由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依章办事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准确、及时、客观地办理信访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和谐稳定,减少不安定因素。

第四条  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第五条  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向社中央监督委员会、社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社中央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有关部门或单位转交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适时向社中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信访工作办事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社组织、社员违反社章社规社纪的;

(二)社组织、社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社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其他有关社务工作的投诉请求。

第八条  收到信访事项,应做好登记或者记录:

(一)对于来信,应及时拆封,做好来信登记。

(二)对于电子邮件,应及时下载打印,做好信息登记。

(三)对于传真,应及时做好信息登记。

(四)对于来电,应询问来电人的基本信息,认真听取来电人反映的情况,做好电话记录。

(五)对于走访,应验明来访人身份,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做好接访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六)对于有关部门或单位转交的信访事项,做好收文登记。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或说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受理并及时告知信访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适用于司法程序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实行分级、分类处理:

(一)有关社中央领导班子或者社中央委员的情况反映,一般应由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处理;

(二)有关下级社组织、社员的情况反映,一般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省级监督委员会处理;

(三)有关社中央机关及下属单位担任厅局级及以下职务的九三学社公职人员的情况反映,按照《关于完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下属单位公职人员举报信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对于反映情况指向明确、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或者转交省级监督委员会、社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

对于反映情况比较复杂、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办理建议,按程序报请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办理或者转交省级监督委员会、社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

信访事项特别重大的,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可视情召集社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二)省级监督委员会、社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应将信访事项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社中央监督委员会。

(三)承办单位向信访人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社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也可以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人信息和反映情况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信访事项和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