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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9年12月10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九三学社中央青年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中央青工委)工作,根据《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中央工作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中央青工委是中央委员会联系动员协调全社青年社员发挥作用的工作机构,在中央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工作。社中央青工委的设置和变动,由中央常委会决定。

第三条  社中央青工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爱国、民主、科学优良传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青年社员人才优势和群体特点,开展社务工作和履职活动,不断增强青年社员之间的联系、推动社组织自身建设和发展,有效提升社组织凝聚力、影响力,激励青年社员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青年社员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决策部署,积极参加社的主题教育活动,认真传承社的多党合作优良传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共识。

第五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社中央的工作部署,引导和组织青年社员积极开展或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团结和联系青年社员,不断增强社组织的凝聚力、动员力。

第七条  发现和培养青年社员,发挥人才“蓄水池”作用,为社组织自身建设及长远发展提供人才储备。

第三章  组织机制

第八条  社中央青工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同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  社中央青工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3-15人(含常务副主任1人),委员不超过120人。

第十条  社中央青工委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由社中央组织部提出、报分管副主席同意,主任人选经社中央常委会研究确定,副主任人选经社中央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

(二)热爱九三学社事业及青年工作,对青年工作有深度思考,具有奉献精神,有时间及精力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合作共事和社务工作能力;

(四)在青年社员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及号召力。

第十二条  社中央青工委委员建议人选由社中央组织部在省级组织推荐基础上提出、报分管副主席同意,经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三)原则上要求为社省级组织青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其他代表性人士;

(四)热心社务工作,具有较强的社务工作能力,积极参加社中央青工委活动,推进所在地区青年工作;

(五)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十四条  届中确需调整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在社中央领导下,社中央组织部协调、联系社中央青工委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社中央青工委主任会议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主任会议精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轮值省份制度,轮值的省级组织为秘书处办公地,并提供人员、部分经费和场地支持。

第十八条  轮值省份一般届中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社中央青工委主任会议围绕社中央中心工作,研究、部署、推动全社青年工作开展。

    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落实社中央关于青工委、青年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研究秘书处设置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青年工作规划;

(四)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奖励;

(六)推动、协调社中央青工委与各级组织青年工作机构的联合、协作,及时掌握社各级组织青年工作开展情况;

(七)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人选由社中央组织部在主任、副主任推荐基础上提出,经社中央青工委主任会议研究,报分管副主席同意。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一)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及换届工作报告等;

(二)传达主任会议精神,落实具体工作安排;

(三)组织筹备社中央青工委相关活动;

(四)指导委员开展地方青年工作;

(五)协助联络、协调社中央青工委与各级组织青年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六)收集、整理青工委工作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每届轮值省份由社中央组织部与省级组织协商提出,报分管副主席同意。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