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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微信公众号暨工作群管理规定


(2020年11月23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社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社内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下同)暨工作群等媒体工具运行有序、信息内容规范,更好维护多党合作事业健康发展局面、适应我社正确履职和自身建设发展事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内微信公众号,指社内以各级组织及相关机构名义设立并管理使用的,具有“九三学社”字样(包括各级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名称),用于信息发布、服务社务工作等履行公务职能的各类微信公众号。

社内微信工作群,指前款有关社内组织机构设立、管理、使用并具有相应名称,用于沟通联络、信息交流、工作部署等履行公务职能的各类微信工作群,包括文字、图片、表格、动漫、语音、视频等各种可以凭借网络媒体介质传播、交流、交换、转移的内容。
第三条 各级组织新设立微信公众号,须由本级组织主办部门(包括机构、单位,下同)提出,报本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由宣传部门统一记录并报上级宣传部门备案。

各级组织有关部门新设立微信公众号,须由本部门提出,报本级组织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宣传部门记录并报上级宣传部门备案。

设立微信公众号,必要时,要经本级领导机关集体研究决定。此前已经设立微信公众号的,要按上述流程履行备案手续。

建立微信工作群,以各级组织名义的,一般应经本级组织领导同意;以部门或某项工作名义建立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工作群需要长期运行的,应按前款规定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因临时需要建立、短期运行的微信工作群,可不履行备案手续,但应在工作结束一周内予以撤销。此前已经建立的长期工作群,应按上述流程履行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微信公众号、工作群撤销(注销),须按前款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清理(删除)相关信息。

第四条 设立微信公众号的组织、部门,须制定施行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分工、指定负责人,实行分级审核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微信工作群的组织、部门,要履行管理运行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群负责人,敦促和严格管理本群成员,严格工作纪律、坚决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应由工作群负责人牵头成立群信息审核小组,履行日常信息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人员应严格执行账号密保操作措施,因岗位变动不再承担相应工作时,应及时移交工作权限。微信工作群成员因工作调整、脱离群工作业务范围时,应及时退出相关工作群;因故不再担任工作群负责人的,应及时由主管领导批准、安排继任人员。

第六条 建立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做好公众号暨工作群信息管理的政治意识、政治责任。

公众号编审人员要切实履行信息编审发布工作责任;各级组织及其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好政治关,做好相关舆情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微信工作群负责人(群主)要随时关注群内动态,及时回应群成员关切;及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群成员删除不良、不实和错误的信息;视违反规定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将有关群成员移出相关群或即时关闭该群。

一般实行群成员实名制,群成员不得将成员权限转交他人使用。

各级组织宣传部门要做好日常信息舆情监测及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要坚持把遵守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不实言论,净化网络环境。社内微信公众号和工作群禁止复制、发布、传播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歪曲党史、军史、新中国史,抹黑英雄人物形象、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中国历史、中华民族文化,歪曲九三学社社史、抹黑先贤模范人物形象;

(四)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价值导向庸俗、格调低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五)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营销、推广活动;进行不当目的资金往来;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地域歧视,破坏人民团结;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八)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群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捏造传播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煽动社会动乱;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不当言论。

第八条 坚持“内外有别”原则,不扩散发布不宜公开的内部动态,不散发与工作无关信息或违背基本政治原则的信息。

第九条 凡社内组织、部门以其他名义,机关干部、社员以个人名义设立其他名称、非公属性的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工作群;以及使用其他网络新媒体形式,包括:网站及客户端,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对话链,博客、播客、微博,信息分发平台,网络视频、小视频,网络文学、动画、游戏、杂志、广播、电视,办公软件等,应当严格遵守上述第七、八条之有关规定,自负其责,严格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责任和使用义务。

凡由社内人员设立的其他以思想业务交流为目的、非公务性质、群成员中含有社外人员的微信群(包括其他互动社区平台),群负责人须树立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好社员义务和管理责任,担负起相关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社内有关工作人员、社员及微信工作群成员,应加强手机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及时修补安全漏洞。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领导,为新媒体技术应用和管理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及软硬件等条件保障。做好工作总结和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格追究工作责任和管理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社纪处分。后果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我社“社员之家”APP信息发布管理、服务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