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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2008年4月1日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工作协调会议通过,2019年8月21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关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完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和失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机关保密工作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承担。

第三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机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三)根据定密程序和方法,审核批准机关产生的保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关保密工作。

(五)在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六)审查审批机关保密事项。

(七)处理机关泄密事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组织开展机关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学习、掌握和贯彻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策。

(二)负责制定机关保密制度等,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各项保密制度。

(三)定期组织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四)对机关保密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相关保密部门汇报,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五)定期对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宣传和培训。

(六)负责监督、指导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

(七)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整理、报审、下发,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

(八)及时发现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失泄密事件,按领导小组的决定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九)对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对机关工作中产生的保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提出建议。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机关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各部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三章  保密事项

第七条  机关工作中产生的以下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控制知情范围,采取相关保密措施:

(一)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尚未公开的文件、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定稿)。

(二)参加党外人士协商会、通报会的有关材料(定稿)。

(三)酝酿中的社中央换届(增、补选)人事安排和酝酿中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换届(增、补选)有关本社成员人事安排及汇总名册;未公布的社中央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变动情况。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

(五)社中央主要领导同志致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信函。

(六)社中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的“直通车”等有关材料(定稿)。

(七)酝酿中的省级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及调整意见、方案;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方案、名册及考察报告;向国家机关推荐特约人员以及群众团体领导成员的情况。

(八)反映中央和省级组织领导成员有关问题的信函、谈话记录、调查报告、领导批示及有关材料,审查结论与处理结果。

(九)社员、地方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统计数据、资料和其它不宜公开的统计资料。

(十)机关的工作人员考察材料;酝酿中的机关机构变动、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和人事调整材料;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题库。

(十一)涉密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及数据保密措施。

(十二)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战略研讨会、机关工作协调会议记录;社中央领导和各部门就社内涉密工作向中央统战部的报告、意见和商谈记录。

(十三)接待港澳台和海外人士的意见、报告和情况反映。

第四章  机要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机要文件的种类

(一)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中发、中办发、中办通报、中厅字、中办发电、中厅函等文件。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国发、国办发、国函、国明电、内情通报、国参阅等文件。

(三)通过新华通讯社订阅的机要刊物。

第九条  机要文件的接收

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外来机要文件的接收、登记、传阅、保管、清退、销毁、归档等工作。

机要文件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对机要文件阅读传达、流转登记、清退销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登记,将机要文件的接触人员及文件阅读、使用、管理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实现机要文件管理的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条  机要文件的阅读传达

(一)机要文件严格按照文件标注的发布范围、传达要求和社中央领导的批示要求进行阅读传达和办理。

(二)机要文件的阅读传达范围:省军级的机要文件,供现任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阅读;地师级的机要文件,供现任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干部阅读;县团级的机要文件,供现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部阅读;专业性机要文件,供从事对口工作的工作人员阅读。

未标注密级的中央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应严格控制文件的知悉范围,依照文件标注的发布层次和传达要求进行阅读传达。

(三)确因工作需要扩大机要文件阅读传达范围的,须经分管副主席批准,在指定人员范围内阅读,由办公厅负责传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阅读传达范围。

(四)阅件人需尽快阅览,阅后及时退回办公厅。阅件人离开办公室时,未及阅读、归还的文件,应随时放置保密文件柜保存,不得随意放置、将文件带离机关。个人不得随意转借他人阅览,不得横传其他阅件人。

第十一条  机要文件的管理

(一)严禁将机要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在公开的文件资料、出版物、会议、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网站、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上传播和使用,也不得在无密的单位内部文件、简报资料、内部刊物、内部网站上使用。机要文件摘要内容须按照原文件相同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机要文件的标题、发文字号、印发传播范围等信息属于文件内容的一部分,须与文件一起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要求管理,不得公开使用。

(二)严禁擅自拍摄、扫描、复印机要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后,由机要管理人员在专用机器上进行影印。

(三)严禁使用手机拍摄、扫描、存储、处理、传送、发布、传播机要文件。阅读使用机要文件时,不得携带手机等带有拍照功能的电子设备。

第十二条  机要文件的清退

中央统战部要求清退的机要文件,办公厅应按期清退;不需清退的,定期交机关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密纪律。

机关应加强保密设施、设备等的配置,为机关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社中央机关范围内的定密事项须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定密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机关办公网络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严格实行物理隔离。

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应指定专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和保管。

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和蓝牙传输设备等。

第十六条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起草、修改、打印、存储、传输涉密文字材料和其他内部敏感信息。

第十七条  存有涉密文件资料的涉密存储设备不得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网络和其他非涉密设备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长期保存涉密文件资料,所存储文件资料使用完毕要及时清理和删除。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等的维修、改作他用或者报废处理、销毁,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操作规程执行。未经专业消密,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淘汰处理。

第十九条  机关各部门委托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整理、设备检修等与机关保密有关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机关日常保密教育培训。通过开设保密讲座等形式,普及保密常识,宣传保密机制,强化机关干部保密意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密风险和泄密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已经泄密或可能泄密,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国家保密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泄密案件、情节严重的,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对其采取必要的岗位、职位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