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中央机关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更好地为全社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社中央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指社中央机关及所属各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能开展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中央机关的档案工作是社中央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社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文书档案由办公厅文秘处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分别由办公厅人事处、财务处单独管理,社史档案由研究室社史研究处单独管理。
第二章 文书档案
第一节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机关设立档案室,隶属办公厅文秘处(以下简称文秘处),主管机关文书档案工作。档案室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业务第十协作组密切联系。
第六条 档案室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机关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除干部人事、会计、社史档案外)及有关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统计和保管工作。
(三)对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和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四)制定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方案,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做好档案信息化系统维护。
(五)面向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根据授权对外单位提供一定的查考利用服务。
(六)定期检查档案状况。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做其他妥善处理。对档案库房进行严格管理。
(七)组织档案工作会议与业务培训。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七条 社中央机关文书档案指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并归入档案管理的文件材料即公务文书资料。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凡是反映社中央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社中央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社中央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社中央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领导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第八条 社中央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有关领导机关普发性文件,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社中央领导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社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和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不备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社中央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
(一)社中央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社中央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2.社中央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3.社中央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4.社中央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有关领导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5.社中央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6.社中央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7.有关领导机关制发的属于社中央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8.同级以及有业务关系的其他部门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以及社中央对其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社中央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社中央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社中央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3.社中央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社中央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5.社中央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以及有关领导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告等文件材料。
6.有关领导机关制发的属于社中央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7.有关领导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社中央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8.同级以及有业务关系的其他部门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以及社中央对其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具体时限见附件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节 归档具体内容及责任人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及时交档案室归档。
(一)社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全国工作会议及其它全国性大、中型会议有关文件材料,由会议秘书处责成专人收集整理,并于会议闭幕后一个月内归档。
(二)社中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及机关工作协调会议有关文件材料,由办公厅承办会议的相关处室责成专人收集整理,并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三)社中央举行的各种研讨会、纪念会、外事活动等有关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责成专人收集整理,并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四)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办公厅名义的发文,及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发文,由各部门档案员收集整理,翌年3月底前归档。
(五)社中央领导代表本社参加的所有政治活动的讲话稿和有关材料,由主席秘书办公室责成专人收集整理,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六)社中央及社中央领导以社中央或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意见、建议等文件材料,以及相应的答复函等,由承办部门档案员收集整理,翌年3月底前归档。
(七)以社中央和九三界别名义在全国政协会议上的大会发言、提案及提案答复由参政议政部档案员收集整理,并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八)社中央监督委对省级组织进行督导检查相关文件材料及情况汇报由组织部档案员收集整理,并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九)各部门对地方社务开展调研或参加社务活动的文件材料及情况汇报等,由本部门档案员收集整理,并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十)省级组织换届上报材料及社中央的批复,新建、改建省辖市级组织的上报函和批复的文件材料,省级以下组织换届备案材料等,由组织部档案员收集整理,并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十一)各部门编写印发的刊物由本部门档案员收集整理,并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十二)录像、录音、光盘等声像资料,由承办部门责成专人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活动的照片由社中央网站管理部门统一收集归档。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编制、年终考核结果、录用公务员、干部任免或处分决定、工作人员进出情况等,由人事处责成专人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十四)机关经费年度决算及经费增减的往来文件,由财务处责成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于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收集整理归档。
(十五)机关基建图纸、工作文件等,由机关事务管理处责成专人收集整理,并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十六)机关所属出版社、杂志社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由宣传部档案员收集整理,并于翌年3月底前归档。
(十七)信访结案文件由信访承办人于当件信访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按归档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十八)机关各部门工作总结、计划、统计报表等,由本部门档案员收集整理,于翌年3月底归档。
第四节 立卷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立卷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立卷归档的原则:按照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立卷。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立卷归档基本方法: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立卷。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分年度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在第一年度立卷;跨年度的总结在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在会议开幕年立卷;
(三)文件排列要条理系统。排列原则一是按文件重要程度,二是按时间顺序。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要依序排列,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结论、决定在前,依据材料(证明)等在后。其他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四)立卷归档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应齐全完整。
(五)永久、定期的归档文件以每份文件为一“件”,即正件与定稿、正文与附件、原稿与复制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
(六)填写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填写备考表有关档案的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完成时间。
(七)档案装订前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进行补救。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应指定任职相对稳定的档案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所有应归档的不同门类、形式、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凡是本部门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做到完整准确,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并于翌年3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立卷归档部门在归档前填好交接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经过清点,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报批件、领导批示意见,文件修改稿、定稿,发文稿纸,正件、附件,转发文件的原件以及文件涉及的有关依据文件等收集齐全,方可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一般使用国际通用A4型纸张。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杜绝传真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应重视立卷归档工作,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对重要的档案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以保证档案的质量、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节 利用和借阅
第十五条 社中央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档案,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借阅档案时需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归还时,档案室检查无误后,方可注销。
(二)凡查借阅《九三学社中央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中涉及的保密事项档案或涉及敏感信息的档案,须请示所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
(三)借阅档案需妥善保管,保持档案原貌和清洁、完整与安全,不得拆卷、涂改、损毁、丢失,不准擅自将档案带出机关。
(四)档案利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借阅期限为15天,到期不能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不得擅自将档案转手外借。
(五)经过数字化的档案,原则上按上述审批程序提供档案数字图像的阅读或打印(下载)。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主要供内部使用,一般不对外。如外单位确实需要查考利用、借阅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利用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记录。
第六节 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档案馆有关要求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总体规划。
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应当与机关信息化建设协调配合,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用。
第十八条 机关建立档案数字化常态机制,按照真实性管理要求,有序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
第十九条 纸质档案数字化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执行,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按照《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62)执行。其他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条 机关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
(一)鉴定工作由办公厅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主持,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
(二)根据鉴定结果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室进行登记造册,会同保密小组联系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进行档案销毁。
第二十一条 销毁档案,必须由两(含)人以上进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需要销毁的,除在销毁离线存储介质外,还应当确保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从系统中彻底删除。销毁时应当留存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复制件元数据,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审计日志中自动记录销毁活动。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三章 干部人事档案
第一节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主要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机关负责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范围为:机关在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和在编工人、中央统战部干部局移交的退休局级干部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机关处级以上非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干部局负责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管理,相关事务经人事处联络办理。
第二节 内容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挂职锻炼考核鉴定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加入或退出中国共产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相关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给予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第三节 归档与保管
第二十八条 人事处对归档材料必须逐份逐项审核,符合下列要求才能归档。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要求头尾完整、来源可靠、内容真实、对象明确、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二)一般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留存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时间和复印人,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现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记载的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干部身份等重要信息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人事处应在接收之日起两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般一年内整理归档、编目装订。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律使用A4尺寸规格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除历史材料外,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和保管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存放整理。凡是列入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均进行严格登记和统一编号,每年定期核对,做到登记台账与档案实体相符。库藏重要、特殊档案应建立专柜,安排专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老化、破损、褪色、霉变等受损档案,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按档案保护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或复制。
第三十四条 坚持档案资料安全检查制度,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十五条 档案柜钥匙由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第三十六条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经办公厅报告统战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统战部批准,可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第四节 转递
第三十八条 因干部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情况需要转递档案,转入机关的,原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干部人事档案转递,人事处接到档案后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在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转出机关的,人事处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在收到通知的2个月内将档案转递至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在转递过程中必须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达,严禁本人携带。凡本人携带档案的,人事处有权拒绝接收。
第四十条 干部职工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等情况,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人事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第五节 利用与审核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查借阅范围,确需查借阅的,需经办公厅分管人事负责同志书面同意。查借阅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查借阅人员必须2人以上,查阅时人事处应有专人在场。严禁在查借阅过程中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四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不得擅自复制、拍摄,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经批准后方可。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翻阅。
第四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借出使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央干部人事管理“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的要求,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四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按规定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六节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凡收到涉及干部人事档案问题举报线索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对于通过档案造假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四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机关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机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十三条 机关注重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十四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十五条 机关逐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五十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机关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满足上述规定条件,机关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十七条 财务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机关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六十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机关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机关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财务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办公厅分管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财务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机关档案管理机构、财务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六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六十四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社史档案
第六十五条 社史档案是指社史工作中收集、征集、购买和捐赠的重要社史人物及事件的图书、信函、文档、照片、影像、实物等形成的文史资料。
第六十六条 社史档案除早期社员名录外,一般是由外单位、社员或其他渠道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由社史研究处主动收集、征集、购买及他人捐赠而获得。
第六十七条 机关注重社史档案工作,建立和完善文史档案的收集、购买、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
第六十八条 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种门类文史档案的收集、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各类档案馆、图书馆等文史档案生产机构的联系,积极主动收集各类文史资料。
第六十九条 社史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与九三学社历史事件和人物有关的重要文件、图书、刊物、文章、日记、回忆录、信函、书画、记录、手稿、照片、图片、影像、录音、画册、报道等相关资料。
(二)与九三学社历史事件和人物有关的工作、学习、生活用品,重要的学术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实物、艺术品、工艺品、奖励证书、证件、证章等。
(三)其他有价值的九三学社历史资料文物。
(四)社史研究相关资料与书籍。
第七十条 应当及时开展社史档案电子备份和整理工作,包括:
(一)地方组织早期社员名录;
(二)重要社史人物及事件的原始档案资料(实物、照片、影像等);
(三)《社史研究通讯》。
第七十一条 社史档案主要用于机关社史研究及相关工作,一般不外借。外单位如需查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研究室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1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办公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一)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材料 | |
1.会议通知、邀请函、议程、日程、签到簿、代表名单、列席名单、代表简历;会议的主持词、开幕词、闭幕词、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及中共中央和各民主党派中央以及全国工商联贺词;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会议的决议、决定、任命名单、大会记录、重要新闻稿、大会专刊、简报 | 永久 |
2.会议选举文件、主持词、中央委员候选人简历、选举会议程序、总监票人及监票人名单、选举会议记录、选举结果、选票票样 | 永久 |
3.主席团会议的通知、名单、主持词、议程、文件草案及讨论稿、会议记录 | 永久 |
4.文件汇编、大会发言、代表建议和意见、小组召集人会议记录、小组会议记录 | 30年 |
5.会议未通过的文件和会议服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 10年 |
6.选票 | 暂存一届 |
(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文件材料 | |
1.会议通知、议程、日程、委员名单、列席名单、主持词、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议通过的文件、决议、决定、选举文件、选举结果、选票票样、会议纪要、大会记录、重要新闻稿 | 永久 |
2.全会建议案及答复件 | 30年 |
3.会议邀请函、联系函、简报、汇报材料、报告会文件材料、小组召集人会议记录、小组会议记录 | 30年 |
4.会议未通过的文件和会议服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 10年 |
(三)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主席战略研讨会、中央理论学习中心组文件材料 | |
1.会议通知、议程、出席名单、列席名单、记录、纪要及会议通过的文件 | 永久 |
2.会议未通过的文件 | 10年 |
(四)中央主席、副主席文件材料 | |
1.主席、副主席以九三学社身份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发言、提案;发表的有关讲话、文章、题词;外出调研、视察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2.以九三学社身份参加国家重大活动(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其他重要活动等)的文件材料及有关报道文章 | 永久 |
3.就九三学社工作给中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的信函及回复材料 | 永久 |
4.与地方组织和负责人的重要信函 | 永久 |
5.有主席、副主席笔记的重要文件的原件 | 永久 |
6.反映或撰写主席、副主席的文章、事迹、生平的材料 | 永久 |
7.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高层协商会(主席、副主席出席由中共中央、中共中央纪委、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中央统战部主持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等)的发言材料 | 永久 |
(五)承办的会议文件材料[包括以社中央名义(或与有关部门合办)举办的各种会议、论坛和活动;以社中央(含中央机关)名义开展的外事活动(来宾接待和组团出访)、台港澳联络交流活动;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副主席接待(会见)来访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统战部等领导和省市中共常委、政府、政协、统战部等领导;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副主席接见来访的九三学社地方组织领导等] | |
1.全国性会议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通知、请柬、名单、议程、日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纪要 | 永久 |
(2)邀请函、联系函、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典型材料、发言材料、交流材料、论文、简报、新闻稿 | 30年 |
(3)会议记录、小组会记录、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2、部门会议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通知、请柬、名单、议程、日程、报告、领导讲话、纪要 | 30年 |
(2)邀请函、会议记录、发言、交流材料、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六)社中央制定的方针涉及政策性、法规性、纲领性的文件 | 永久 |
(七)社中央机关工作文件 | |
1.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定、制度、文件材料 | 永久 |
2.本机关工作年度计划、要点、总结 | 永久 |
3.大事记、组织沿革、印章启用和作废通知 | 永久 |
4.上报主席、副主席的呈批件和主席、副主席批示的文件 | 永久 |
5.机关工作协调会议程、记录、纪要 | 永久 |
6.重要的电话记录、情况通报、《一周工作简讯》 | 永久 |
7.一般问题的通知、信函、参考文件;一般服务性、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 10年 |
8.本机关的请示报告及请示单位的批复、批示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9.与九三学社工作有关的同级机关、地方组织、外单位往来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事务性有参考价值的 | 10年 |
10.贺信、贺电 | 30年 |
11.调研工作 | |
(1)重要专题性调研材料 | 永久 |
(2)一般调研材料 | 30年 |
(八)出国或出境访问考查、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名单、活动安排、情况汇报、总结 | 永久 |
2.重要会议的记录、备忘录、重要会谈记录 | 永久 |
3.审批手续、计划、日程、来往文书、一般性会谈记录 | 30年 |
4.一般服务性、事务性文件 | 10年 |
(九)办公厅工作文件 | |
1.以社中央名义的发文、复文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2.以办公厅名义的发文、复文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办公厅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等部门管理文件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4.办公厅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 30年 |
5.上报主席、副主席的呈批件和主席、副主席批示的文件 | 永久 |
6.办公厅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 10年 |
7.重要电话记录、重要情况反映 | 10年 |
8.一般问题的通知、信函、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情况汇报、参考文件 | 10年 |
9.一般服务性、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 10年 |
10.机关信息化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30年 |
(2)一般的 | 10年 |
11.档案统计、交接、销毁等目录凭证 | 永久 |
12.信访材料 | |
(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 永久 |
(2)一般信访材料、无处理结果的 | 10年 |
(十)人事工作文件材料 | |
1.本机关制定的人事制度、规定、办法 | 永久 |
2.机关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章、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3.机关人员名册、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干部统计年报 | 永久 |
4.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任免、停薪留职、辞退、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5.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介绍信及存根 | 永久 |
6.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 永久 |
7.干部竞争上岗、挂职锻炼、出国政审文件材料 | 30年 |
8.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文件材料 | |
(1)受上级和同级机关表彰、奖励的工作材料 | 永久 |
(2)受机关内部表彰、奖励的工作材料 | 30年 |
(3)受其他表彰、奖励的工作材料 | 10年 |
9.对机关有关人员处分文件材料 | |
(1)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 永久 |
(2)受到警告处分的 | 30年 |
10.老同志的慰问、祝寿等活动文件材料 | 30年 |
11.离退休人员春节慰问、困难补助标准、医疗问题等文件材料 | 30年 |
12.治丧材料 | |
(1)中央领导人治丧材料 | 永久 |
(2)其他干部治丧材料 | 30年 |
13.一般服务性、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十一)财务工作文件 | |
1.本机关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2.机关财务年度决算及批复 | 永久 |
3.机关财务年度预算及批复 | 30年 |
4.审计通知、报告、决定、相关证据资料、处理意见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5.一般服务性、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十二)行政工作文件 | |
1.本机关制定的行政管理文件 | |
(1)重要的规章制度 | 永久 |
(2)一般的规定 | 30年 |
2.机关固定资产登记册、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资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机关资产管理一般性文件材料 | 10年 |
4.机关办公设备、用品及机动车等物资购置、调拨、转让等文件材料 | 30年 |
5.办公设备图纸、说明书、合格证等 | 10年 |
6.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7.机关房产证明、法人登记、办公楼迁址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8.机关办公楼改、扩建项目的请示批复,内外装修施工图纸、验收文件 | 永久 |
9.机关办公楼改建预算、决算、施工合同、协议书 | 永久 |
10.办公楼设备图纸及合格证明等 | 永久 |
11.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手续等材料 | 永久 |
12.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 30年 |
13.一般服务性、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十三)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 | |
1.各专委会成立、换届重要文件材料 | 永久 |
2.各专委会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 | 永久 |
3.各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 30年 |
4.全国性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议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纪要 | 永久 |
5.各专委会会议文件 | 30年 |
6.各专委会调研报告、参政议政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7.一般性工作文件材料 | 10年 |
二、组织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一)工作文件 | |
1.本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的文件 | 永久 |
2.本部门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等部门管理文件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本部门年度计划、总结 | 30年 |
4.上报主席、副主席的呈批件和主席、副主席批示的文件 | 永久 |
5.全国地方组织编制、概况;全国社员年度情况统计 | 永久 |
6.专题综合材料、工作通讯、信息简报等内部刊物 | 30年 |
7.地方组织、外单位的往来函、请示及本机关领导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8.省级组织换届上报函及中央批复 | 永久 |
9.新建、改建省辖市级组织的上报函和批复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10.省级以下组织换届备案材料 | 30年 |
11.社员入社、退社、开除社籍等文件材料 | 永久 |
12.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材料 | 永久 |
13.九三学社社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部级政府领导职务的文件材料 | 永久 |
14.九三学社中央推荐担任国家机关特邀行政职务、国家部委特邀监察员材料 | 永久 |
15.调研工作 | |
(1)重要专题性调研材料 | 永久 |
(2)一般调研材料 | 30年 |
16.一般事务性、服务性工作文件 | 10年 |
(二)本部门承办的全国性会议的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通知、请柬、名单、日程、议程、主持词、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纪要、新闻稿 | 永久 |
2.典型材料、大会发言、交流材料、论文、简报、 | 30年 |
3.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三)部门会议(部门座谈会、部分地区片会、小型专题研讨会等) | |
1.通知、名单、日程、议程、领导讲话、报告、总结、纪要 | 30年 |
2.邀请函、会议记录、发言稿、交流材料、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四)组织部承办的重要文稿 | 永久 |
(五)监督委员会文件材料 | |
1.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工作制度、条例、程序、规定 | 永久 |
(2)情况汇报、通报、整改通知等 | 30年 |
2.监督委员会会议 | |
(1)通知、名单、纪要、议程、日程、主持词、领导讲话、工作报告、情况汇报、会议通过的文件、大会记录 | 永久 |
(2)会议服务性、临时性文件 | 10年 |
3.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 |
(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 永久 |
(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 10年 |
三、宣传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一)工作文件 | |
1.本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的文件 | 永久 |
2.本部门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等部门管理文件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本部门年度计划、总结 | 30年 |
4.上报主席、副主席的呈批件和主席、副主席批示的文件 | 永久 |
5.专题综合材料、工作通讯、信息简报等内部刊物 | 30年 |
6.地方组织、外单位的往来函、请示及本机关领导的批复、函复等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7.一般事务性、服务性工作文件 | 10年 |
(二)本部门承办的全国性会议的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通知、请柬、名单、日程、议程、主持词、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纪要、新闻稿 | 永久 |
2.典型材料、大会发言、交流材料、论文、简报 | 30年 |
3.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三)部门会议(部门座谈会、部分地区片会、小型专题研讨会等) | |
1.通知、名单、日程、议程、领导讲话、报告、总结、纪要 | 30年 |
2.邀请函、会议记录、发言稿、交流材料、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四)宣传部承办的重要文稿 | |
1.九三学社领导人传记、书稿 | 永久 |
2.承办起草我社领导人重要文稿及以九三学社中央名义(含与其他党派和相关人士联合)发表的贺信、宣言、申明、谈话等表明九三学社政治立场的文稿 | 永久 |
3.协助新闻单位撰写的本社重要的评述性材料 | 永久 |
4.新闻单位撰写九三学社参政党重要活动或领导专访的文章 | 永久 |
(五)社中央网站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30年 |
2.一般的 | 10年 |
3.一般问题的通知、函件、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信息简报、工作参考文件 | 10年 |
四、参政议政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一)工作文件 | |
1.本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的文件 | 永久 |
2.本部门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等部门管理文件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本部门年度计划、总结 | 30年 |
4.上报主席、副主席的呈批件和主席、副主席批示的文件 | 永久 |
5.地方组织、外单位的往来函、请示及本机关领导的批复、函复等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6.给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建议、意见、报告、信函及有关批复、复函 | 永久 |
7.社领导在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高层协商会、全国政协专题会、全国政协双周协商会、全国政协常委会上的发言 |
永久 |
8.以本社名义发表的对国内外重大问题的文章 | 永久 |
9.《调研报告》《直通车》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所呈送的社参政议政建议的重要批示 | 永久 |
10.参政议政工作成果选编、文件汇编 | 30年 |
11.《九三学社信息》《九三学社信息工作通讯》 | 30年 |
12.参政议政及社情民意工作表彰材料 | 30年 |
13.以社中央名义提交全国政协的平时提案 | 永久 |
(二)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大会文件材料 | |
1.以社中央名义提交的发言、提案及有关答复、函复 | 永久 |
2.九三界别名义提交的提案、书面发言及有关答复、函复 | 永久 |
(三)本部门承办的全国性会议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通知、手册(名单、日程、议程)、报告、领导讲话、主持词、纪要、新闻稿 | 永久 |
2.大会发言、会议记录、简报 | 30年 |
3.小组记录、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四)部门会议(部门座谈会、小型专题研讨会等) | |
1.通知、名单、日程、议程、领导讲话、报告、总结、纪要 | 30年 |
2.会议记录、发言稿、交流材料、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五)调研工作(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副主席带队开展的各种调研活动等) | |
1.重大调研活动 | |
(1)通知、名单、日程、领导讲话、纪要、总结、新闻稿 | 永久 |
(2)记录、交流材料、简报 | 30年 |
(3)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2.一般性调研活动文件材料 | 10年 |
(六)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 | |
1.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立、换届重要文件材料 | 永久 |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 | 永久 |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 30年 |
4.全国性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议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纪要 | 永久 |
5.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文件 | 30年 |
6.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调研报告、参政议政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七)一般问题的通知、函件、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信息简报、社中央社情民意信息稿件、地方一般汇报材料、工作参考性文件 | 10年 |
五、研究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一)工作文件 | |
1.本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的文件 | 永久 |
2.本部门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等部门管理文件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本部门年度计划、总结 | 30年 |
4.上报主席、副主席的呈批件和主席、副主席批示的文件 | 永久 |
5.地方组织、外单位的往来函、请示及本机关领导的批复、函复等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6.本部门起草的重要文稿 | 永久 |
7.社中央领导在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中央高层协商会的发言 | 永久 |
8.《社史研究》等内部刊物 | 永久 |
9.一般问题的通知、函件、信息简报、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信息简报;地方一般汇报材料,工作参考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 10年 |
(二)九三社史材料 | |
1.重要的(含各种反映九三学社历史、大事记、年鉴、九三学社领导人生平的材料)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撰写的九三社史的原稿和历次重要修改稿 | 永久 |
4.领导人传记的重要修改稿(有关领导人的图书、资料等) | 永久 |
5.九三社史书籍 | 永久 |
(三)理论研究材料 | |
1.参政党理论建设研究课题及调研报告 | 永久 |
2.承办中共中央统战部及有关部门的重要研究课题文稿 | 永久 |
(四)本部门承办的全国性会议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议程、报告、领导讲话、纪要、新闻稿 | 永久 |
2.大会发言、会议记录、简报 | 30年 |
3.小组记录、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五)部门会议(部门座谈会、小型专题研讨会等) | |
1.通知、名单、日程、议程、领导讲话、报告、总结、纪要 | 30年 |
2.会议记录、发言稿、交流材料、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六、社会服务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一)工作文件 | |
1.本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的文件 | 永久 |
2.本部门制定的工作条例、工作程序等部门管理文件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3.本部门年度计划、总结 | 30年 |
4.上报主席、副主席的呈批件和主席、副主席批示的文件 | 永久 |
5.地方组织、外单位的往来函、请示及本机关领导的批复、函复等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6.以本部门名义与中共、国家有关部委往来的文件材料 |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30年 |
7.一般问题的通知、信函、临时性工作文件等 | 10年 |
(二)社会服务项目文件材料 | |
1.项目的确立、请示、批复文件材料 | 永久 |
2.项目款拨付的请示、批复、使用情况汇报 | 30年 |
(三)本部门承办的全国性会议文件材料 | |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议程、领导讲话、纪要、新闻稿 | 永久 |
2.大会发言、会议记录 | 30年 |
3.小组记录、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四)部门会议(部门座谈会、小型专题研讨会等) | |
1.通知、名单、日程、议程、领导讲话、纪要 | 30年 |
2.会议记录、发言稿、交流材料、会议服务性文件材料 | 10年 |
(五)调研工作 | |
1.重要专题性调研材料 | 永久 |
2.一般调研材料 | 10年 |
七、机关工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1.工作报告及总结 | 永久 |
2.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工会组织的材料 | 永久 |
八、基金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1.基金会立项、成立等相关请示、批复材料 | 永久 |
2.办理年审、捐赠税前扣除等事宜的请示及批复 | 10年 |
3.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文件材料 | 10年 |
九、书画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1)重要的 | 永久 |
(2)一般的 | 10年 |
附件2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各种会计凭证 | 30年 |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
二 | 会计账簿 | ||
2 | 日记账 | 30年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5 | 部门财务报告 | 永久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6 | 部门决算 | 永久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7 | 会计月、季度报表 | 10年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8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9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0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1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2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