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1日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工作协调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0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退休人员事务管理,做好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休人员为机关建设和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是机关的宝贵财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尊重和关心退休人员,努力创造良好条件,做好服务工作,使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三条 退休人员事务管理在主席办公会议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厅负责,机关各部门配合。具体由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主办,办公厅人事处、财务处协助,机关各部门配合。
机关事务管理处具体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退休人员的日常联系和接待;
(二)探望、慰问退休人员;
(三)向退休人员传达有关政策精神;
(四)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社内有关活动。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退休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机关人事处应按规定核定养老金(退休工资)并及时告知本人。
第五条 在退休人员中设立两名联络员(男女各1名),由全体退休人员推荐产生,协助做好机关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络及组织活动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退休人员座谈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每年组织退休人员体检一次,与机关在职人员体检统一安排。
第八条 机关每年为退休人员订阅一份报纸,一份杂志,邮寄《九三中央社讯》。机关举办重要讲座、学习会等,及时通知退休人员。
第九条 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家中发生重大事件或遇到困难的,机关派人探望慰问,并尽力提供帮助。每年春节前,机关事务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代表社中央机关对退休人员以适当方式表达慰问。
第十条 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发生变化的,机关事务管理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精神通知退休人员,由相关处室负责解答疑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