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刊|全国人大代表徐国权:完善食药目录,发展传统药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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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权,九三学社中央常委、社会服务部部长,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完善食药目录 发展传统药膳
促进人民健康事业和药膳产业发展
山东团代表 徐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为中医药事业和以中医药为特色的我国健康产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广阔舞台和发展前景。中医药膳是中医药宝库中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为中华民族的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以“药食同源、简便验廉,蕴医于食、寓养于膳”的特色优势,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青睐。发展中医药膳,通过引导科学膳食、促进晚得病、少得病,不仅可以提升全民身体素质,而且在优化有限的卫生资源和医保资源、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药膳食疗
中医药膳发源于我国传统饮食和中医食疗实践和文化,是中国传统的医药学术与烹调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药王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食治方》“序论第一”中明确提出“夫为医者,当须先洞晓病源,知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的治病法则,把食疗作为医治疾病的首选之策,足见古人对食疗方法和经验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发展包括药膳事业在内的中医药事业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传统食养服务”,以及“加强传统食养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国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单”“深入调研,筛选一批具有一定使用历史和实证依据的传统食材和配伍”“推进传统食养产品的研发以及产业升级换代”等一系列发展药膳事业的重要举措。如果这些举措切实落地,无疑将对药膳产业和人民健康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制约药膳发展的主要政策性问题
由于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02年、2014年和2019年先后三次发布了共计110种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名单,其中,2019年发布的“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作为生产经营试点。
当前,比较突出的政策性问题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
1.现行食药物质目录品种太少,更新慢,制约了药膳服务业的发展。
按照中医药食疗历史和文化,数百种中药可以作为食疗使用,而2015版《中国药典》收载的618种常用中药材,至今只有110种进入食药物质目录,诸如三七、麦冬、南沙参、北沙参、丹参、红花等一大批常用食疗名品未列入食药物质目录。
2019年发布的“党参、肉苁蓉(荒漠)”等9种物质作为生产经营试点,要求各省提出试点品种及其监管措施,但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各省实施起来非常困难;同时,肉苁蓉作为一种中药材,仅规定荒漠肉苁蓉1个来源,而药典同样作为肉苁蓉使用的“管花肉苁蓉(主产地新疆)”未列入目录,这是一种不正常的选择性收载,严重影响了新疆的肉苁蓉产业发展和荒漠化治理。
三批名单前后出台了17年(2002—2014—2019年),更新太慢,难以满足人民健康需求和产业发展。
上述状况,都与《国民营养计划》提出的“大力发展传统食养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国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单”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极大地限制了传统食养服务的开发、利用和发展。
2.药膳产品包装不能标明主要功能,给人民群众对药膳产品的认知、选用和推广,都带来很大困惑。
药食的“功能”不仅是人民群众选用的依据,也是中华数千年优秀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由于药膳不能标明“主要功能”,当前,很多药膳产品不得不仅以主要的两三味食药物质的名称代字命名,如:杞菊山药乌鸡汤、芪葛山楂花卷、参苓山药粥、桑椹枣仁羹等,或者起一些奇奇怪怪、“擦边儿”暗示功能的名称以求获得审查通过。而消费者购买时无法直观功能予以选购,产品的功能只能根据配料表成分和中药常识自己去判断,不仅严重影响药膳的使用、销售和产业发展,而且也失去了中医药优秀文化传播和推广的良好机遇。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建议实行“两个制度”,希望能够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研究和解决。
1、实行“黑名单”制度。
针对食药物质目录“少和慢”的问题,建议改变现行的“白名单”制度,实行“黑名单”制度。对618种收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实行反向筛查和建立“食养药膳禁用中药材目录”。这个目录可参照药典的颁布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年份版,如《食养药膳禁用中药材目录(2019版)》,根据市场反馈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维护药膳食品和产品安全。
2、实行“双标明”制度。
对药膳产品的包装,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关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可以标明规范用词的“保健食品声称”的规定,实行在药膳产品预包装标签、广告上也可以标明规范用词的“传统食养功能声称”,同时参照《广告法》规定,在标明传统食养功能声称之后,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样才能有效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对药膳产品作用和功能的准确认知、把握和选购,也不影响患者及时看病、就医和用药。
当前,药膳事业和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形势,我们热切希望有关部门加快节奏、创新办法,尽早消除制约药膳发展的不利因素,更好更快地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