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刊|九三学社中央提案选登十三: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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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多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的策源地、试验田,起步早、行动快、步子大,已初步具备建成生态环境高品质的世界级绿色城市群、世界一流美丽湾区的基础优势。2018年,珠三角PM2.5浓度已降至32μg/m3,香港、澳门PM2.5浓度在20μg/m3左右,湾区大气环境质量在全国处于标杆;珠江流域水体好于Ⅲ类断面的为84.8%,在我国七大重点流域中位居前列。尽管生态环境品质持续提升向好,受区域不同城市发展与保护所处阶段差异的影响,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与世界现代化美丽湾区建设仍待完善。
一是湾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亟待提升。珠三角九市国土面积约为香港的50倍、澳门的1700倍,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湾区的治理能力。目前,珠三角地区环境治理还存在人员不足,各级环保行政管理人员仅比香港多35%;虽然环保投入总体在持续增长,但占GDP的比重长期维持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是短板,城镇污水实际处理率较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缺口较大,25%的垃圾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
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尚不完善。粤港澳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主体主要是省级政府部门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对等部门,合作的载体多为协商形式的联席会议,对协商结果的执行缺乏约束力。协议的落实取决于双方的自愿行动,在涉及到实质利益竞争时往往由于分歧太大而无法协调。粤港澳相关合作多为“一事一议”,缺乏区域整体性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政策,科技支撑和能力建设不足。
三是跨区域生态环境共保机制缺乏。粤港澳三地法律标准制定不一,加大了环保目标任务统一难度。在大气方面,香港实行AQHI(空气健康指数)制度,考虑了环境健康指数,广东实行国内AQI(空气质量指数)标准。在饮用水方面,香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标准,澳门采用欧盟水质标准,珠三角采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港澳地区饮用水标准高于珠三角地区。在司法协助方面,粤港澳三地未签订相关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三地在珠江口各自管辖的水域与陆域没有严格界定,易造成三地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冲突和“三不管”现象。
为此,建议:
一是创新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制机制。借鉴纽约、旧金山、东京等国际三大湾区及欧盟相关经验,基于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合作机制基础,建立多主体参与的多层次共保护机制。整合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粤澳环保合作专责小组、粤港应对气候变化联络小组,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理事会,作为政府协调议事机构。成立湾区生态环境委员会,作为民间咨询机构,协调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
二是提升湾区生态环境共同治理能力。建立粤港澳区域生态环境合作法律机制,制定促进一体化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将环境质量指标从AQI调整为AQHI,统一环境监测标准、监测指标与方法,统一车油路港标准,统一环境预警分级标准。加强海洋岸线资源、陆海统筹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漂垃圾等的共同治理。制定统一的珠江口海岸线开发与保护规划。探索产业、技术、金融等政策创新路径,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应用合作,推动在大湾区建设国家级生态环境保护实验室,探索实施绿色银行、绿色发展基金等区域性绿色金融机制。
三是探索美丽湾区建设的路径机制与模式。利用“一国两制三法域”多文化交融优势,探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绿色发展引领区、美丽中国先行区、共建区域清洁美丽共同体的路径机制,以港口船舶低排放控制区、碳排放达峰先行区、全域“无废城市”、绿色金融示范区等建设为重点,探索区域协同发展与共同保护双提升模式,推进区域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标杆。(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