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刊】庞达:强化科研人员个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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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是创新的基础。”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会主委庞达告诉团结报团结网记者,他将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提案,呼吁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强化科研人员个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党和国家把科技创新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旨在提高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政策文件。庞达表示,相关举措改变了原来科研经费不能开支给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做法,科技投入从传统的“以物为本”转到“以人为本”,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解绩效支出对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激励情况,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会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间机构,选择2016年至2018年39份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财务审计报告为样本,统计分析后发现,占预算总金额32%的绩效支出未发放。“究其原因,多数是因为绩效收入的实际税负太高,而且手续繁琐,费很大力气却拿不到多少绩效,有些科研人员就不愿意按项目预算足额提取绩效支出。”庞达说,类似情况也在东北、西部和沿海地区的有关科研单位得到了补证。
庞达多方调研发现,由于绩效收入是连同科研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统征个人所得税,平均税负率大多在20%以上,甚至达到高限的45%。现行税法规定,偶然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仅为20%。相比而言,科研人员通过长期努力取得的绩效收入实际税负明显偏高。“这种情况违背了相关政策的初衷,实际效果也不利于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战略。”庞达说。
在庞达看来,科研人员在国家科研课题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收入,可以基本归属于税法规定的“科学技术奖金收入”类别,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性质也基本一致,具备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理基础和政策条件。
对此,庞达建议参照同类收入的税收法规,适时调整政策,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收入”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专项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部级以下纵向科研课题专项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收入按相对优惠的阶梯税率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收入,根据科研课题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先进程度和创新程度,适用合理的阶梯税率减征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科研经费中提取的绩效收入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便降低综合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