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专刊】九三学社中央:坚持系统治理 实现陆海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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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九三学社有6条提案涉及河流、湖泊、海洋流域生态保护。恢复和维护河流、湖泊、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需用系统观念进行综合治理。对此,九三学社中央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进行了探索。
为黄河设立健康管理系统,为太湖建生态过程带
“一条大河波浪宽,风吹稻花香两岸,我家就在岸上住……”一条大河承载着人类栖居与生态环境两项健康使命。如何才能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协同发力?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以黄河为试点,建设河流健康管理系统。《关于开展河流健康管理强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提案》提出,建立健全河流流域管理制度体系,开展系列河流综合治理的高强度监管工作。具体为,在强化河长制监管的基础上,以黄河为首试点建立“河流健康管理系统”,把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防洪安全和社会服务功能等集成于这一系统,从而全面推动建立科学评价、目标管理等系统标准。
加强系统集成有利于精准施策。提案指出,河流健康管理“可以让科学监测与评价结果更精准,更好地分析确定相应河流的修复与保护措施,实现河流健康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实践需要系统观念引领。提案指出,要“将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特征,作为永续利用河流自然资源的重要理念”。在科学系统观的理念基础上观大势、看问题、作决策,“才能正确把握河流生态的自然规律、河流健康的科学内涵和河流管理的系统性要求,进而综合开展河流形态系统、水循环系统、水生态系统、河岸带系统、水环境系统的统一协调的监督监测、技术研究、科学保护和修复与治理。”
对待自然的修复工作也应坚持系统观念,强化诸生态要素的联动治理。九三学社此次提交的《关于做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修编工作的提案》建议,建立“陆地—水域生态过程带”,构建水生态自净系统。将陆地汇入水域的渠道支流和所有各类退水统一纳入生态过程带,通过生态过滤进行自然净化后再进入河流湖泊水域,促进自然自净能力。同时,生态过程带的建设可以与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突出当地生态旅游优势。
设计系统性机制,助力陆海统筹治理
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近岸海域空间环境综合治理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从系统观点出发,提出了相关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往往不囿于一区一地的行政管辖。因此,对央地联动、区域间联动提出了系统性工作要求。提案指出,“国家建立从项目规划、申报、筛选、实施、监管到后效评估系统的项目运行与管理机制,建立专家智库提供智力支持;地方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受损、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地区进行全面评估,协助国家和本地区建立近岸海域综合治理项目库。”
系统的关联性和耦合性也体现在具体工作分工和流程之中。这一提案建议,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顶层设计基础上,将治理任务分解为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总体任务与重点任务、政府投资引导和社会资本参与等。协调各部门构建“区域—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控和不同级别管理部门参与下的统筹统管机制,集中力量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管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相应的技术研发和评估标准应有系统全局观,借助数据科技的力量可以更系统地观大势、看问题、作决策。提案建议,“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相关领域的科技攻关与关键技术研发过程中,应出台具体工程实施指导意见及工程建设指南,形成不同整治修复方向的技术标准和生态化方案设计体系,指导、规范整治修复规划及设计工作。同时,建立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实施和重大工程监测评估体系,推动建立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强化项目实施和跟踪问效。”
陆海统筹治理的制度系统性还体现在《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助力美丽湾区建设的提案》中。提案建议应高位统筹协调“粤港澳大湾区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讨协商大湾区环境保护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共同建立监督和执法机制,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地联合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强化内地相关规划与港澳相关规划的融合。
联合监管流域矿区开采,设置跨省际流域生态法院
我国煤炭资源大多分布在黄淮流域,煤矿开采区长期大规模开发带来了水、大气、土壤污染等复合型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修复成本高、地表破坏大、污染防治技术待突破等难点。
复合问题更需系统性综合治理。九三学社中央在《关于推进黄河淮河流域煤炭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提案》中,围绕“地上地下统筹、源头预防、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从系统观念出发,提出黄淮流域矿区修复可采取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策略。在控总量、降增量,多部门协同规划管理的总体思路下,进行“煤矿—矿区—区域”联合监管。尽快修订《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等标准,促进矿井水、煤矸石和煤矿瓦斯多途径高效利用,降碳减排。
此外,今年九三学社界别的提案中也体现出与社中央“坚持系统观念”提案思路的一致性。比如,在《关于健全流域协同司法治理体系的提案》中,建议探索设置跨省际流域生态法院。针对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集中统一行使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统一归口管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确保涉大江大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统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
跨省际流域法院可以解决以往司法实践中,大江大河流域司法受行政区划影响,污染发生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导致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 “争着管”或“不愿管”等问题,有利于全面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制度体系建设,符合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的系统大局观。同时,还可以解决以往环境资源案件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的问题。在统一司法机关、统一生态环境资源管辖权的基础上,统一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类案同判,还可有效化解司法管辖的地域性与案件纠纷的流域性冲突。
(来源:2021年03月08日中国环境报 作者:朱育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