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中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的规划建设工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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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系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对防灾减灾、区域安全发展的基本要求。构建城市(城乡)综合防灾体系,打造安全柔性城市,保障城乡可持续发展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区域运行系统日益复杂,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增大。
一是部分城乡区域防灾基础薄弱,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水平与现代化建设要求不适应不协调。近年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等,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在现有国土空间规划中重视不够。现有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镇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类型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城市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等。从内容看,涉及城市或区域的防灾减灾主要体现在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等规划内容中,规划要求主要在建筑强度、道路间距、建筑高度、容积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内容比较笼统,实操性不足,缺少对城市安全、城乡灾害的系统风险分析和规划指标设置。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防灾减灾和城市安全发展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级政府按行政区划编制区域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城市安全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支撑和组成系统。避免造成先天性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功能缺失,与城乡发展布局不匹配、不协调。
二是完善现有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的内容。在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等区域详细发展规划中增加“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研究专题,推进安全发展的源头保障。结合区域内外状况,充分利用全国自然灾害普查工作成果,科学规划防灾和城市(区域)安全设施和体系,有效防治区域的存量、增量灾害风险。规划内容应包括消防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的布局,避难场所设置,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各类企业的安全防护,行洪区及滞洪区配置,救援物资配置,应急救援道路规划与布局等。重点强化对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大型仓储、桥梁隧道、管线管廊、道路交通、水电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大型游乐设施等的约束性要求,并结合地理区位、人流物流、气候、地形地貌等进行区域灾害风险、重大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
三是增加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的目标要求与指标设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强化各类产业防灾减灾和安全保障水平的目标要求,建立科学、安全、生态的产业协调发展布局,为区域防灾减灾提供支撑,设置较为明确的防灾减灾和城市安全规划指标,并纳入整体规划指标体系。
四是建立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审查和实施的长效机制。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内容,制定技术审查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的制度措施,确保各类防灾减灾(含防洪、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和城市安全发展工程的科学性、可靠性、有效性、协同性,确保“城市(城乡或区域)防灾减灾和安全发展规划”的内容在实施中与其他规划同步落实、同步建设、同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