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我省石家庄、邢台地区相继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例。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严阵以待,迅速反应,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仍有部分群众因为对法律、政策的不了解,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天我们就以案说法,对相关问题作一详细解析。
■ 案情
【案例一】2021年1月6日,邢台南宫陈某(未成年人),在朋友圈看到某朋友发送的核酸检测报告为阴性,就故意用P图的方式将阴性修改成阳性,谎报疫情。
法律后果:所辖区的派出所查证属实后,给陈某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案例二】1月17日,邢台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一场新闻发布会,通报隆尧县核酸检测结果被谎报一事。据隆尧县通报,因检测能力有限,隆尧县第二轮核酸检测任务委托济南华曦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收集点负责人翟某某在样本尚未检测完成、未知已完成检测数量和结果的情况下,于1月14日向县卫健局谎报送检样本全部为阴性,1月16日又报告发现有阳性样本,严重影响了隆尧县疫情防控工作,至今隆尧县仍全县封闭。
法律后果:涉嫌刑事责任,已被济南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 法律建议
上述案例,对于疫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这些人可能没意识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每个新增病例的背后都是公众担忧的目光,每个人都是防控疫情责任链上的重要一环,当疫情发生时,怎样做才是正确姿势?
疫情期间,我们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做好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不谎报、瞒报疫情、传播谣言。否则,不仅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高欣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