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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过激行为的法律认定


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全国各地迎来了返程返岗的春运高峰,新冠肺炎疫情也随之进入扩散期,防控工作发展到更加严峻复杂阶段,下列行为是否违法,值得关注。

一、新冠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

2月2日,网上视频:某小区电梯间里,一位女士正在向电梯专用按键纸吐口水,然后再次塞回盒中!吐口水是平时常见的事儿,但在非常时期,新冠病毒携带者故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为,可就另当别论了。

(一)这种行为可能存在主观上具有传播病原体非法目的

据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四版)解读》可知,新冠病毒“经呼吸道飞沫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亦可通过接触传播”。随着媒体的大力宣传,“口水”可以传播新冠病毒是家喻户晓的事。而新冠病毒会导致传染他人罹患肺炎直至导致死亡,在当前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疫情防控期间,这种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可以认为其具有“传播病原体”的主观目的。

(二)这种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可能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各地方行政法规对随地吐痰行为其实早有规定,如《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随地吐痰的可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随地吐痰可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各地的相关行政法规平时一般不执法监管,导致这些条款成为“僵化条文”,现在,是时候激活这些法律规定了。

2.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疫情不断扩散,影响疫情的联防联控;情节严重的,还会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近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 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新冠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合向他人吐口水、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可能成立下列犯罪行为:

(1)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不戴口罩强行进商场

2月1日,网上视频,贵阳一女子在进入某商场因未戴口罩而遭到阻拦后,采取强闯、谩骂与踢打等方式,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该女子受到公安局依法传唤,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不戴口罩者强行进入商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防疫期间,商场是否有权拒绝未戴口罩者进入商场?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场对消费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障在商场内购物的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商场有权利也有义务加强卫生管理工作,严控可能导致传染病交叉感染的风险;其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商场作为负有卫生管理责任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有责任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同时,参考国务院《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针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该指南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而针对在公共场所的流动人员,该指南建议佩戴医用口罩。

所以,防疫期间,为了保障商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商场有权拒绝未戴口罩者进入,对潜在传染风险进行防控。

(二)防疫期间,未戴口罩却执意进入商场者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防疫期间,拒不配合商场要求佩戴口罩,执意进入商场并与商场工作人员冲突,扰乱商场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配合商场要求,执意进入商场过程中,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新冠病毒携带者在防疫期间拒不配合商场要求佩戴口罩,执意进入商场,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拒不佩戴口罩执意进入商场,并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造成多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人阻碍其执行职务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因此,如果是执行卫生检疫的人员要求我们佩戴口罩,请一定要配合,不能抗拒。

三、执意聚会聚餐

自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以来,各地政府为防止病毒交叉传染,纷纷发文禁止聚餐、聚会等一系列群体性活动,在绝大多数地区都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贵州省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范工作的通告》明确规定:“非必要的聚会、宴席等活动一律暂停举办。”

但令人担忧的是,有不少地区还存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聚餐、聚会的情况。禁止聚餐、聚会属于传染病防治期间各地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违反要求不仅不利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控,也是对传染病防治期间紧急措施的妨碍,根据我国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疫情防控期间妨碍紧急措施执行的行为,将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而受到惩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会聚餐,轻则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直至免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丢人又破财;如若已经出现疑似病情却刻意隐瞒行程、病情或拒不执行各地政府的防治工作要求(如登记备案、居家隔离等),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或者自己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拒绝治疗、隔离,主动参与聚会、接触周边人群的,可能将涉嫌犯罪。

复工上班了,提醒一下大家,千万不要“放飞自我”,要果断地对聚餐聚会说不,这不仅是对个人负责、对他人负责,更是对社会、对国家负责的硬性要求。

四、遗弃宠物

近期,有媒体在微信上发布“宠物也会感染新冠肺炎”文章,引起人们恐慌,悲剧也因此发生,第二天就有猫猫狗狗被人遗弃;更有甚者,将他人的宠物在宠物主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随意处置;这些遗弃(处置)行为是否违法?会有何法律后果?

宠物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物”,遗弃自己的物在民事上不构成违法,目前,还未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刑事监管措施认定遗弃自己的宠物违法,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在遗弃期间,宠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宠物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对邻居街坊饲养的宠物等造成伤害,则属于损害他人财物,轻则会被追究民事赔偿,重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宠物价值超过5000元),被追究刑事责任。

世界卫生组织称无证据显示宠物会感染新冠肺炎,相关报道也对此进行辟谣,每个宠物都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是我们的伙伴,希望大家不要听信谣言,在此非常时期照顾好它们,一起度过难关。

本文由九三学社贵州省直属综合一支社社员何兵供稿。何兵:九三学社社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贵阳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九三学社贵州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