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积极向好。从疫情应对中进一步总结经验,既要趁热打铁,也要着眼长远。九三学社绵阳市委新晨支社社员、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与放射预防控制所副所长王娟发现,在此次新冠肺炎的防控过程中, 我国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明显晚于其他国家。为此她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审批程序、提高传染病防控效率的建议》。
通过比对相关报道,王娟发现:2019年12月30日,武汉卫健委向武汉市有关医疗机构下发了《关于做好不明原因肺炎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次日即12月31日,武汉卫健委首次对外公布了《关于当前我市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1月14日,武汉市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安装红外线测温仪35台,配备手持红外线测温仪300余台,开展防控筛查;1月19日,武汉市实施出境离汉人员管控。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泰国最晚在1月8日已经开始在机场通过体温检测的方式进行防控,越南也最晚于1月14日已经开始在机场通过体温检测的方式进行防控。
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此,王娟指出,类似“非典”或新冠肺炎这种急性传染病爆发时,一是要通过科研明确其作为传染病的种类和性质,二是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才能确定其防控级别,才能明确如何采取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
她认为,“非典”、新冠肺炎等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实践证明,及时实行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非常重要。如果错过急性传染病防控的最佳时期,会造成疫源地患者四处流通、波及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局面,防控形势就会更为严峻。
为此,她建议进一步改进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审批程序,提高传染病防控效率。当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出现时,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做出预测、判断,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需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建议,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做出决定,而不需要等到疾病确诊、管理分级后,才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对应措施。(黄羽)